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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中国关于回避利益冲突的规则
(博讯北京时间2010年7月26日 转载)第一条:目的
本利益冲突回避规则制定目的是为了在进入一项可能使本组织负责人或理事获得私人利益或导致超额利益的交易或业务安排时能够保护本免税组织的利益。本规则旨在补充而非替代任何规范非盈利和慈善组织利益冲突问题的州及联邦法律。
第二条:定义
1、利益关系人:理事、负责人、与下款所述利益直接或间接相关的理事会授权之委员会的成员,均为利益关系人。
2、财务利益:因经营、投资或家庭而与以下利益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为财务利益相关人:
a. 对本组织与之从事交易或有业务安排的组织或单位拥有所有权或投资;
b. 与本组织与之从事交易或有业务安排的组织或单位之间有酬劳安排;
c. 对本组织与之洽谈交易或业务的组织、单位或个人拥有潜在所有权、投资或与之有潜在酬劳安排。
酬劳包括直接或间接酬金以及并非无足轻重的礼物或优惠。
财务利益并非都是冲突利益。根据第三条第二款,仅当理事会或委员会认定存在利益冲突,财务利益相关人才有利益冲突。第三条:程序
1、披露义务:如与任何现实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相关,利益关系人必须、同时也有这样的权利要求,向理事会和理事会授权处理提议交易或业务安排的委员会披露该财务利益的存在和所有事实。
2、利益冲突是否存在的认定:财务利益和所有事实披露后,并与利益关系人商谈后,在理事会或委员会讨论及投票认定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时,利益关系人须离开会议现场。其余理事会或委员会成员须决定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3、利益冲突解决程序:
a. 利害关系人可在理事会或委员会会议上发言,但之后在讨论与潜在利益冲突有关的交易或业务安排及投票时必须离开会议现场;
b. 如有必要,理事会主席或委员会主席可指定一位非利益关系人或一个非利益关系委员会对已提议交易或业务安排调查替代方案;
c. 尽职调查后,理事会或委员会须决定经由合理努力本组织是否能从不发生利益冲突的个人或组织获得更有利的交易或业务安排。
d. 在不造成利益冲突情况下,如果不存在更有利的合理交易或业务安排,理事会或委员会的非利益关系成员应当投票并经多数票认定就本组织自身利益而言该交易或业务安排是否符合本组织最佳利益并且是否公平合理。根据前述结果,理事会或委员会应作出是否进行该交易或业务安排的决定。4、违反利益冲突规则:
a. 如理事会或委员会有合理因由认为某成员未披露其现实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则应当通告该成员此事并给予其解释为何未披露的机会。
b. 如在听取该成员解释并作条件允许的进一步调查后,理事会或委员会认定该成员未尽披露现实或潜在利益冲突的义务,则应当采取相应惩戒矫正举措。第四条:会议纪录
理事会以及所有理事会授权之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a. 主动披露或被发现持有现实或潜在利益冲突之财务利益的人员的名字;该财务利益的性质;用于检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的任何举措;理事会或委员会关于利益冲突是否事实上存在的决定。
b. 出席相关交易或业务安排的讨论及投票的人员的名字;包括关于代替已提议交易或业务安排的任何其他方案的讨论内容;相关投票纪录。第五条:酬劳
a. 直接或间接从本组织获得劳务报酬的理事会表决权成员,不得参加与其酬劳有关事宜的投票;
b. 管辖权限包括酬劳事宜和直接或间接从本组织获得劳务报酬的任何委员会表决权成员,不得参加与其酬劳有关事宜的投票;
c. 管辖权限包括酬劳事宜以及(无论直接或间接、单独或集体)从本组织获得劳务报酬的理事会或委员会表决权成员,不得被禁止向任何委员会提供其酬劳相关信息。第六条:年度声明
每一位理事会成员、负责人以及授权之委员会的成员须每年签署声明确认其本人:
a. 已收到一份利益冲突规则文本;
b. 已阅读并理解该规则;
c. 已同意遵从该规则;
d. 理解本组织的慈善性质、为保持联邦免税资格本组织应当主要从事一项或多项符合其免税宗旨的活动。第七条:定期审查
为确保本组织的运营符合慈善宗旨并且不从事可能危害其免税资格的活动,应定期对其运营活动实行审查。定期审查应至少包含以下项目:
a. 基于职位调查信息和正常商业价格谈判,酬劳安排和津贴是否合理;
b. 合伙、合资经营以及与管理组织的业务安排是否符合本组织的各书面方针,是否有适当纪录,是否能反映对商品和服务的合理投资及合理支付,是否深化慈善宗旨且不导致个人获越轨利益或造成超额利益交易。第八条:外部专家聘用
当进行第七条所述之定期审查时,本组织可以但并非必需聘用外部顾问。如聘用外部专家,该聘用不免除理事会应确保实行定期审查的责任。
2007年5月25日由理事会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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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往往把任性也叫做自由,但是任性只是非理性的自由,人性的选择和自决都不是出于意志的理性,而是出于偶然的动机以及这种动机对感性外在世界的依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