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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选票征求专家法律意见和公民意见
作者: 唐荆陵

赎回选票从2006年8月30日酝酿,2006年9月30日正式发起。赎回选票行动的实质是让符合行动指南规定的四类选民,参照声明指引,通过发表自己在2006-2007年基层人大换届选举中的个人声明,表明自己的选举意志或者仅仅描述个人参与选举的事实状况,力图唤醒选民的权利意识,促进公平竞选。考虑到本次全国性的换届选举将持续到2007年12月31日,赎回选票行动将持续到2008年1月31日止。

行动的设计是公民只发表个人声明,义工则负责向选民传播、解释赎回选票的行动指南,接受、审核、转递、汇总、发布选民的个人声明。

我个人相信并力图将赎回选票的所有行动限定在合法的范围内。此外,赎回选票是一个完全公开的行动。

2007年3月1日下午4点-7点半,我本人再度被广州市公安局传唤。此次传唤为口头传唤。廖天荣先生负责询问,记录为张先生。询问中,我确认一些海外网站上转贴的赎回选票的进展报告、公民声明、进展统计报告和我通过邮件发给朋友们的内容一致。由于赎回选票行动的本质意义是公开声明,所以,我确认所有忠实于原文的转贴均符合我的个人意愿。询问中,警方人员指出我需要负担行政乃至刑事责任的可能。
2007年3月3日上午10点-下午5点30分,广州市公安局一位自称姓赵的领导、廖元荣先生、张先生等三人和我交换意见,没有做正式笔录。谈话中,赵先生指出,他们经过审议我的询问记录,并经过公安局法制部门内部研讨,认为我作为发起人和义工,在赎回选票中的行为可能违反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的规定,相应法律责任可适用该规章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处以劳动教养的处罚。谈话中,我指出,我个人确信自己的行动并不违反各相关法律和规章。但我愿意就此事寻求法律界的外部意见,因为我并不希望赎回选票行动有任何违法之处。

为此,我请求法律理论和实务界人士对上述问题提供法律论证意见。我也请求任何普通公民提出自己的意见。提供意见的人士需要公开自己的真实姓名,并不会因此得到任何报酬。我也欢迎您将本求助信件广泛转发给您认为可以提供意见的人士。

我的电子邮件是ginlian@gmail.com。如果您愿意提供自己的意见,欢迎来信索取赎回选票行动的完整资料。

附加公报:赎回选票征求专家法律意见和公民意见

尊敬的朋友:

我是唐荆陵。赎回选票行动的发起人兼义工之一。

赎回选票从2006年8月30日酝酿,2006年9月30日正式发起。赎回选票行动的实质是让符合行动指南规定的四类选民,参照声明指引,通过发表自己在2006-2007年基层人大换届选举中的个人声明,表明自己的选举意志或者仅仅描述个人参与选举的事实状况,力图唤醒选民的权利意识,促进公平竞选。考虑到本次全国性的换届选举将持续到2007年12月31日,赎回选票行动将持续到2008年1月31日止。

行动由16位公民发起。起初有2位义工。截止到今日,共有分别来自26个省、市、自治区的288位公民发表了个人声明。8位(此前有两位义工中途退出)公民自愿担任义工。另外,有一位发起人已经正式声明放弃发起人身份。

行动的设计是公民只发表个人声明,义工则负责向选民传播、解释赎回选票的行动指南,接受、审核、转递、汇总、发布选民的个人声明。

我个人相信并力图将赎回选票的所有行动限定在合法的范围内。此外,赎回选票是一个完全公开的行动。

赎回选票行动开始后,不同义工在国内网站开设的多个博客被关闭,ID被封。多名发表赎回选票声明的公民个人、发起人、义工被传唤,或者被公安人员询问。

2007年2月11日上午9点-12点30,我本人被传唤。传唤证以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名义出具,载明的传唤事由是"扰乱社会秩序"。主要负责询问的警官为广州市公安局廖元荣先生和另一位警官,还有一人负责记录,询问中警方详细了解赎回选票的发起情况和当前进展。

2007年3月1日下午4点-7点半,我本人再度被广州市公安局传唤。此次传唤为口头传唤。廖天荣先生负责询问,记录为张先生。询问中,我确认一些海外网站上转贴的赎回选票的进展报告、公民声明、进展统计报告和我通过邮件发给朋友们的内容一致。由于赎回选票行动的本质意义是公开声明,所以,我确认所有忠实于原文的转贴均符合我的个人意愿。询问中,警方人员指出我需要负担行政乃至刑事责任的可能。

2007年3月3日上午10点-下午5点30分,广州市公安局一位自称姓赵的领导、廖元荣先生、张先生等三人和我交换意见,没有做正式笔录。谈话中,赵先生指出,他们经过审议我的询问记录,并经过公安局法制部门内部研讨,认为我作为发起人和义工,在赎回选票中的行为可能违反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的规定,相应法律责任可适用该规章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处以劳动教养的处罚。谈话中,我指出,我个人确信自己的行动并不违反各相关法律和规章。但我愿意就此事寻求法律界的外部意见,因为我并不希望赎回选票行动有任何违法之处。

为此,我请求法律理论和实务界人士对上述问题提供法律论证意见。我也请求任何普通公民提出自己的意见。提供意见的人士需要公开自己的真实姓名,并不会因此得到任何报酬。我也欢迎您将本求助信件广泛转发给您认为可以提供意见的人士。

我的电子邮件是ginlian@gmail.com。如果您愿意提供自己的意见,欢迎来信索取赎回选票行动的完整资料。

唐荆陵2007/3/5

--
中国公民不合作运动--赎回选票行动第16人--发起人兼义工


注释:

荆陵,

I support your efforts, and I also hope you are safe.

What you do is legal, obviously, but in China, usually, sometimes there are political cases not belonging to law. Actually from my observation, there are no problems in your activities, but I have left the normal Chinese society over 8 years, so I just give you my spiritual support. You yourself and your colleagues observe the situation and make your decision.

I hope you can continue doing what you have done and what you are doing, and I also hope you personally do not conflict with the definite policemen who are working with your case, you can explain what you do is legal to them. Yes I think you can deal with those things successfully and carefully. You are a lawyer.

I hope everything goes well with you!

Your friend,
Youcai

Posted by: 王有才 on Wed, 07 三月 2007 23:4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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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更新时间: 2007-03-07 11:54:52 作者 王有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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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天祥

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