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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树庆
Posted by: 陈志伟 on Tue, 03 十月 2006 03:40:08
(360 Reads)
陈树庆

生平简介


主要事迹

姓名: 陈树庆
性别: 男
年龄: 41
出生日期: 1965-9-26
职业: 工人
现在所在地: 浙江省杭州市
最新状况: 被捕
罪名:
早期状况: 被捕
资料日期: 99/9/24
被捕
06/9/14
简介: 陈树庆,1965年9月26日出生,无业,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负责人。1999年9月24日,杭州市公安局10名公安闯入他家中将陈树庆带走,而公安随即对他进行抄家,搜走通讯簿等。陈树庆是在浙江吴义龙、朱虞夫等骨干相继被捕后,接过他们的工作,负责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的工作,但工作不久就被捕。2004年,陈树庆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得383分的总成绩,超过360分的合格分数线,于2004年12月21日经杭州市司法局向被告提出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及材料。浙江省司法厅审查认为陈树庆提交的该项申请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遂于2005年1月31日作出了「浙司许考决字 [2005]第1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陈树庆认为,浙江省司法厅无权就是否授予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作出决定,同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进行听证,剥夺了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权。对浙江省司法厅作出的决定没有事实依据且在事实认定上有重大误解,导致被告法律适用的错误。现要求撤消被告「浙司许考决字[2005]第一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6月24日,陈树庆不服浙江省司法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司法厅。7月25日,法院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8月28日,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4条、第8条规定,被告具有对要求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进行复审的职权;对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有权作出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决定。浙江省司法厅作出的不予许可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浙江省司法厅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适用规章正确,程序合法。陈树庆要求撤消被告作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2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被告浙江省司法厅于2005年1月31日作出的浙司许考决字[2005]第1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陈树庆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

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苑东九苑22幢1单元601室
邮编:310014
联络电话:0571-88310920;13958012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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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4日,沂南县人民法院以故意破坏财产和聚众扰乱交通罪,判处陈光诚坐牢4年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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