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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博树状告社科院哲学所仍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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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2006-07-10
帖子数:18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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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2010-03-10 at 12:40:47
主题: 张博树状告社科院哲学所仍未立案

张博树状告社科院哲学所仍未立案
(博讯北京时间2010年3月09日 转载)
来源:参与 作者:张博树

(参与网2010年3月9日讯):参与编辑按: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张博树,状告社科院哲学所的起诉状,已经递交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近两个月,仍未立案。法院的说法是“请继续等待”。而哲学所《限期调离决定》的截止日是3月20日,距今还有10天时间!现予公开《起诉状》。

2009年12月21日哲学所向我宣读《限期调离决定》后,我委托律师于2010年1月6日向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书》指出:本人出境进行正常的学术活动,持有合法有效的护照、邀请函、签证等,并获得国家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许可,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我并不属于《护照法》规定的出国访问须经单位同意的三种人士的范围。被申请人以我出境未经单位批准,违反了单位内部规定为由,将我限期调离,是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书》还强调: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享有学术研究的权利和自由。被申请人这一决定的实质,是对我近年来坚持自己学术观点的打压;是对我的基本宪法权利的剥夺和侵害。同时,这一决定,也侵害了我的工作权和生存权。《申请书》要求哲学所撤销有关“限期调离”的社科(2009)哲所人字第21号决定。

《申请书》递交的第二天,也就是2010年1月7日,接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回函,告本人提出的撤销《限期调离决定》的请求“不属于本委应当审理的人事争议范围。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委决定不予受理”。

2010年1月12日,律师将我的《起诉状》递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状告社科院哲学所,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2009年12月15日社科(2009)哲所人字21号限期调离的人事决定。立案庭工作人员表示要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示”。迄今为止,已近两个月,这个“请示”仍然没有结果。法院的说法是“请继续等待”。而哲学所《限期调离决定》的截止日是3月20日,距今还有10天时间!

《参与》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www.canyu.org)

附:

起诉状

原告:张博树,男,1955年11月23日生,汉族,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住址及电话(略)

被告: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5号(100732)

负责人:谢地坤 所长

联系电话:010-8519 5504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2009年12月15日社科(2009)哲所人字21号限期调离的人事决定。

事实与理由

我于1991年07月到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工作至今。去年即2009年,我先后两次应邀到日本、美国的大学进行学术交流活动。被告于2009年12 月15日以我未经请假和批准,擅自出境为理由,决定我限期三个月调离,自行择业;到期未调离的将不再保留人事档案关系。被告的这一人事决定,实际上是附期限的辞退行为,是一种解除人事关系的决定。

我出境进行正常的学术活动,持有合法有效的护照、邀请函、签证等,并获得国家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许可,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我并不属于《护照法》规定的出国访问须经单位同意的三种人士的范围。被告以我出境未经单位批准,违反了单位内部规定为由,将我限期调离,解除人事关系,这一决定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这一人事决定,也违反了公正原则。

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具有学术研究的权利和自由。被告这一决定的实质,是对我近年来坚持自己学术观点的打压;是对我的基本宪法权利的剥夺和侵害。同时,这一人事决定,也侵害了我的工作权和生存权。

这一人事决定,也违背了中共中央的“双百”方针。在这个理想主义情怀消失殆尽的年代,一位学者因为坚持自己的学术观点,竟遭遇限期调离解除人事关系的后果,这一决定是使用行政权力损害学术自由,是在开历史的倒车;此事发生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这也是我国学术界的悲哀。

2010年01月06日,我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以不属于人事争议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原告的基本人权,我现提起人事争议的诉讼,请予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博树(签字)

二0一0年元月十二日

《参与》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www.canyu.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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