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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法制度弊端的命门在哪里?/高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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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2006-07-10
帖子数:1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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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2010-03-12 at 06:53:16
主题: 中国选举法制度弊端的命门在哪里?/高洪明

中国选举法制度弊端的命门在哪里?/高洪明
(博讯北京时间2010年3月11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准备通过并颁布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中国选举法),王兆国副委员长对此作了说明。本人曾认真研究过中国选举法,1993年10月3日一12月31日也曾在建国门内街道选举委员会的分片小组工作过,1998年10月一12 月更以独立候选人的身份参加过团结湖街道的地方选举。因此,本人想谈一谈中国选举法制度弊端的命门在哪里?
一、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提出代表候选人
中国选举法第七章第二十九条作了如上规定,这就是说中国基层人民代表的候选人是由中国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产生的。基于目前中国政治生态的不平衡,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因而中国不允许成立新的政党和真正的民间组织,所以中国基层人民代表的候选人基本上是中国共产党一手遮天提名产生的。人们有理由认为,中国选举法是为中国共产党选举自己的人当选人民代表服务的;因此它是不公正的。
二、不允许人民代表候选人进行竞选
中国选举法一共十一章五十三条,没有哪个地方规定允许代表候选人可以进行竞选,因而人民代表的产生或当选都是地方各级中共党组织领导的选举委员会一手包办产生,黑箱操作产生;因此它是不公开的。
三、基层选举委员会主席都是由中共地方基层党组织的书记担任的
这样一来,中国基层人民代表的选举完全由中共操纵产生,所谓独立候选人尽管可由十人联名推荐产生,但终因势单力薄,寡不敌众,不可能当选人民代表。选举委员会成员及其主席必须是独立中立的,但中共党的书记却担任基层选举委员会主席;这样的做法,虽然中国选举法没有规定,但它是铁的原则,从未改变;因此它是不公平的。
四、中国选民没有自由选举权
中国选民在行使选举权时,既要人人登记,又要分成选民小组,更要在选民小组内进行候选人的评介预选等活动,极难见到代表候选人,大体上闻其名不见其人。中国选民真正行使的就是这种不自主不自由的选举权,中国选民从来没有享受过真正的自由选举权;因此它是不公道的。
五、如果本次人大会议真的要通过并颁布新修正的中国选举法,那么就必须彻底革除2004年10月27日修正通过的中国选举法制度弊端的命门;否则,出台任何新修正的中国选举法都是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和不公道的!
中国公民:高洪明(北京)
手机:13522267658
201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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