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湖北省长李鸿忠道歉是奴才思维 应将其依法拘留/维权中国网
(博讯北京时间2010年3月12日 来稿)
广东《新快报》今日报道了标题文章《湖北省长称录音笔事件系误会不涉及道歉》,文章中,湖北省长李鸿忠称,“我们担心她不是记者,就把录音笔拿去看看了,我觉得不涉及道歉”。
进入两会采访的记者都是经过严格申请、审批、发放证件、安检,即使不是记者湖北省长李鸿忠也没有资格去检查其身份。同时,李鸿忠明确委婉表达目前自己不会道歉。
目前网络上众多网民要求湖北省长李鸿忠道歉或下台。笔者认为,要求李鸿忠道歉的网民是奴才思维过重,长期接受等级文化熏陶的结果,如果是一个普通公民拒绝记者采访而抢录音笔,网民要求对方道歉还是依法处理对方?正因为李鸿忠是一个省长,所以网民要求他道歉,而不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依法处理省长李鸿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应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李鸿忠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由北京市公安局对其进行治安拘留罚款。而不是道歉这样简单,是否道歉由李鸿忠本人自己决定或法院判决,是否拘留李鸿忠由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因此,对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措施时,应根据人大代表的级别和不同情况分别采取许可制和报告制。在许可制下,应当先报经许可,再采取措施;在报告制下,可先采取措施后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应该对李鸿忠实施拘留和罚款,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
至于网民提到要求李鸿忠下台,网民完全有权力要求和建议一个省长下台,如果李鸿忠被撤职,是网络民意的胜利。
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示“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3月7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长李鸿忠用实际行动向温家宝总理做出回应。
如何处理李鸿忠是在考验海里七位老人的智慧,李鸿忠在抢录音笔时忘记了自己是一个省长,也可能自己是一个省长才敢抢录音笔,归根结底李鸿忠不过是一个普通人,一个普通男人。网民不能因为他是省长就不敢要求公安局对他进行拘留罚款,笔者认为这不是一个道歉的问题,是否道歉由法院判决后决定,拘留李鸿忠直接由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进行。所以,建议直接拘留李鸿忠,让省长去拘留所生活几天,出来后在考虑免除省长职务。